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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信息]修订《公共卫生管理法》实施细则

Author
화인Tnc
Date
2019-02-01 12:10
Views
404
标准条款(洗衣)10039号

洗衣标准术语

第1条(目的)
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目的是定义洗衣服务提供商和使用洗衣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2条(验收证书和条款的签发)
(1)当洗衣房是从顾客处取走时,洗衣房经营者应出具收据,说明下列物品的内容,并发给顾客。
1.洗衣工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顾客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3.接管洗衣房日期
4.清洗完成日期
5.洗衣店的购买价格和购买日期(对于购买价格在20万韩元或以上的产品)
6.洗衣房名称、数量及洗衣费
7.损害赔偿标准
8.其他事项(洗衣房保管费、洗衣房是否有缺陷、特殊物品等)
②运营商应在客户易于阅读的地方发布这些条款和条件,并在客户要求时发布。

第三条(清洁员职责)
①当您从客户处取衣服时,应检查衣物是否变色、变形、缩水或染色。拆卸造成的损坏由操作员负责。
②操作人员必须完成所洗衣物的清洗,直到预定的洗衣完成日期为止。如果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完成到期日,必须通知客户并同意原因。
③操作人员必须履行好经理的职责,负责洗衣房的保管和维护。

第4条(客户义务)
①客户在收货时,不应将洗衣房的名称、联系方式、购买数量、购买日期等信息告知洗衣房。
②接机时,当接机人员询问洗衣情况时,客户应真诚回复。

第5条(洗衣费等)
①洗衣费和保管费应张贴在洗衣房上,以便顾客能轻易找到,并在收据上注明顾客的金额。
②洗衣费包括基本洗衣费、技术费、修理费。技术费和修理费只能在客户要求去除污点或修理时收取。但是,技术费是指使用专用设备或化学品进行普通干洗不能去除的污渍的去除费用。
③如果客户在预计洗衣完成日期之后仍不去洗衣店(如果由于客户同意而推迟了预定的完成日期,则客户希望洗衣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保管费应根据通知日后一天的次日计算,但每日保管费不应超过洗衣费的3%。
④洗衣房经营者按照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处理洗衣房的,不得要求收取保管费。

第6条(损害赔偿)
①洗衣房内如有破损、变色、不匀等损坏,经营者应恢复原状或赔偿客户损失。但是,如果干洗店证明洗衣房的缺陷是由干洗店的责任造成的,他/她将不承担责任。
②洗衣房经营者在搬运、收送洗衣房过程中,不履行好的管理者的保管义务,造成洗衣房丢失、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③如操作人员未能在预定的洗衣完成日期前完成对被洗衣物的清洗,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④收到洗衣房的经营者,包括总公司和被特许人组成的干洗店,与实际进行洗衣房经营的经营者不同的,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7条(损害赔偿标准)
①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由洗衣房的购买价格×赔偿比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比例以《消费者损害赔偿条例》为基础。但是,如果客户和洗衣服务提供商之间有特殊协议。
②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按照收据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证明洗衣房的名称、购买价格和购买日期与收据的内容不同,洗衣房经营者应遵照指示。
③如经营者未出具验收证书或收据遗失,以顾客证明的内容(洗衣房名称、购买价格、购买日期等)为准。
④如果客户无法证明洗衣房的名称、购买价格、购买日期等,以及无法计算赔偿金额,经营者将向客户报销洗衣费的20倍。

第8条(减少损害赔偿)
①如果客户对洗衣店的损坏负有责任,相应的金额将从洗衣店的损坏赔偿中扣除。但是,操作员必须核实客户的责任。
②如果您想要收到损坏的衣物,您可以扣除部分赔偿。

第9条(退还洗衣费)
①因洗衣机责任、变色、污渍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或因丢失等原因无法将衣物退回客户时,洗衣经营者不得向客户收取洗衣费。
②有前款规定的,洗衣经营者预付洗衣费的,退还洗衣费。

第10条(赔偿)
①当客户收齐已完成的衣物时,当洗衣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衣物无异常时,操作人员对衣物的修理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收据上的印章或签名替换确认函。但是,即使客户确认没有问题,如果他/她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第六条规定的洗衣缺陷或洗涤延误的责任。
1。如果客户自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未领取衣物,即使洗衣店清洁工收到了洗衣通知。
2。如果客户在预定的洗衣完成日期后的第二天起3个月内没有取衣服(如果由于客户同意,预定的完成日期被推迟,
③客户应在完成的洗衣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索赔或缺陷赔偿,经营者不承担此类损害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户的原因,洗衣房未被收取的时间从洗衣房完成日期的下一天开始计算(如果由于客户的同意而推迟了预定的完成日期,则顺延)。

第11条(客户不收取的衣物的处理)
①如果购买价低于20万韩元的洗衣店符合第10条第2款的任何规定,运营商应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通知之日起)未参观洗衣店,运营商将在两周内不承担退货责任。通知,洗衣房可以随意处理。
②购买价在20万韩元以上的洗衣房,其洗衣费、仓储费之和超过《消费者损害赔偿条例》规定的“洗衣房购买价×赔偿率”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通知程序处理。
③客户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参观洗衣房,经营者可以向客户收取洗衣费、保管费和通知费。
(4)对于第(1)、(2)和(10)(2)款中是否有通知存在任何分歧。

第12条(术语解释等)
本条款未尽事宜或本条款解释有争议的,经营者与客户之间的协议由经营者及相关法律、商业惯例协商解决。

第13条(管辖法院)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